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子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谢宇莹诉广西子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广西子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玉林劳人仲字〔2025〕第506号)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对申请人谢宇莹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广西子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广西子豪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支付拖欠的2025年6月6日至8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2778.5元,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5-2825816)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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