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俊豪:
本委依法受理晏学秋、凌壹贵诉你和你经营的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千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案(玉林劳人仲字〔2025〕第255号、256号)已审结,因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千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亦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罗俊豪一次性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的工资差额4100元给申请人晏学秋、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2日的工资差额2544.44元给申请人凌壹贵。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5-2660919)
特此公告。
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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